从17日无锡中院举办的知产审判新闻发布会获悉,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结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时,发出全国法院首份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保全禁令,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支持行为保全复议裁定案件。该案禁止被申请人生产、销售涉嫌侵权芯片及案外人向被申请人交付涉嫌侵权芯片,避免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无锡中院以高质量司法,全力守护无锡市半导体芯片这一“地标”产业高质量发展。
原告无锡泽太微电子有限公司是某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该权利目前处于稳定状态。去年,泽太微电子认为芯某公司、驰某公司侵害其专有权,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原告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从被告芯某公司购买相关型号芯片,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布图设计比对报告,比对结论为被诉芯片复制了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立案后,原告向无锡中院申请,责令被告公司停止复制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停止销售含有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被诉芯片,案外人协助停止交付被诉芯片。“在案件诉讼期间,被告公司已经加工生产涉诉芯片,不仅有部分批次产品要交付,而且售价远低于其同款产品,流入市场后必然会抢占其市场份额。”无锡中院知产庭庭长陆超介绍。
行为保全(临时禁令)是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依法采取的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通过行为保全,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有效防止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无锡中院考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芯某公司、驰某公司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与此同时,被诉侵权芯片在市场上有充足的可替代产品以供选择,且并不涉及公众健康、环境保护或其他重大社会利益,故是否准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综上,无锡中院裁定:驰某公司、芯某公司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本案裁判生效之日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芯片。同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案外人停止交付被诉芯片。驰某公司、芯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复议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两被告的复议。
该案为全国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可供研究参考的实践案例。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行为保全审查标准尤为重要。最高院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法院对行为保全的审查标准过于宽松,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如果标准过于严苛,则无法充分发挥该制度功能,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本案有效制止了涉嫌侵权行为及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崔欣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