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离职后,必须遵从竞业协议,不得从事相似职业?近日,无锡新吴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例,驳回了原告关于对技术人员违反竞业协议的赔偿要求,也为用人单位及员工如何把握竞业协议的尺度作出示范。
被告肖某是一家数字科技公司的售后维修工,职称是高级工程师。入职时,肖某就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了竞业协议条款,要求肖某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单位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当然,依据竞业协议,肖某在离职后公司也会发放补偿金。工作一段时间后,肖某从原公司离职,领取了相关补偿金。
然而,原告公司在某起案件中意外发现,肖某去了另一家与自己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原告遂将肖某以违反竞业协议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补偿金、赔偿支付违反协议的违约金。被告肖某却认为,自己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维修工,并非竞业协议的主体,拒绝支付赔偿金。
签署竞业协议,核心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通过限制特定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自由,防止因人才流动导致的核心商业信息泄露和不正当竞争。法官审理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被告肖某是否属于竞业协议的规定范畴。“本案中,肖某在原告公司仅从事售后维修工作,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另外,原告公司本身并无相关设备生产研发的知识产权,也不经营设备研发生产业务,即使肖某从事售后维修也不应认定为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高级技术人员。”新吴法院行政法庭法官卢超说。因此,法院认定肖某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与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条款无效,驳回了原告公司“赔偿支付违反协议违约金”的诉请,并依法要求肖某向原告退回补偿金。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用工,根据岗位性质合理设定保密和竞业限制范围,不得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普通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时,也应仔细阅读条款内容,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盲目签署协议影响后续就业。(崔欣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