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0时27分,无锡市锡山区弘博路查桥实验小学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快速驶过,与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
经调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189毫克酒精。在该起事故中,徐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刹车不及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违停机动车方则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很多人以为“酒驾”只针对机动车,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也就是说,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会使骑车人视力模糊、动态视野变窄,难以观察周边车辆与行人;其人体平衡感以及协调反应速度显著下降,无法及时应对路面出现的突发状况,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将因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造成严重危害,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付出沉重代价。所以,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请牢记赴酒局不开车,端正认识不冒险。(朱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