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典型案例
美容美发行业
为维护美容美发行业良好经营秩序,规范美容美发机构服务行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美容美发行业集中整治,着力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美容美发行业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市徐霞客某美容院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宣传推广裹药熏浴特色养生服务项目,在店内悬挂、张贴标注“佳妍九五熏浴裹药汗法九大调理项目 月子病 肥胖症 妇科疾病...... 不打针不吃药慢性病调理一次见效 特色调理三高糖尿病直至康复”等内容的横幅、宣传画。当事人未能提供裹药熏浴特色养生服务能够调理上述疾病功效的宣传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撤除上述含有违法内容的宣传横幅、宣传画。
案例二:江阴市顾山镇某养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4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美团平台上销售一款商品使用了“防脱增密”的广告语,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特殊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资料。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涉案特殊化妆品具有防脱发功效,当事人未能提供“增密”功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5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下架涉案产品,并对美团平台上的广告标语全面整改。
案例三:江阴市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2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二楼的一间美容间内有一台仪器,当事人称是脱毛仪。该仪器治疗手柄与机身连接处分别贴有“810”和“激光”字样,仪器上仅有“German technology”的字样,未发现标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产品备案或注册证等内容的铭牌。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前台发现客户档案,其中1名客户记录单写有“2025.1.26 霜疗-880 脱毛-600”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仪器的供货者资质证明、产品备案或注册证以及购货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5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脱毛仪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下架脱毛项目。
案例四:江阴市南闸某护肤造型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2025年5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一楼洗发用品货架上1盒已拆封使用的珍迷妮黑钻鱼子酱套装已超过保质期限,二楼美容产品货架上1瓶已拆封使用的玻尿酸水光柔肤水、1盒未拆封的时光伴侣冻干粉套盒均已超过保质期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6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建立并落实完善化妆品有效期管理制度,库存及在售产品均处于有效期内。
案例五:江阴市周庄镇某美容美发工作室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案
2025年2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电脑的会员系统详情页面,显示举报人的储值账户余额,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与举报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经查,当事人以收取预付款的方式,于2024年11月28日向举报人收取费用提供美容美发服务,未与举报人订立书面合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2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行政约谈,帮助其合规经营。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活动,震慑违法经营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美容美发行业规范提升,共建、共护、共享放心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