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市公安局发布备案公告详情如下↓↓↓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展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江阴市公安局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本市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单位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8号 政府服务大厅二楼,业务办理电话:86415016;业务咨询电话:86826330)。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江阴市公安局2025年4月1日
(扫码进入备案平台)
公共视频图像系统备案工作问题解答
1.什么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答: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2.哪些区域部位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需要备案?
答: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范围仅涉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列举的公共场所。
3.请问对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的人员身份有要求么?
答:登记备案的具体操作人员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即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本人通过法人用户帐号进行备案操作,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等备案材料;经办人通过个人用户帐号进行备案操作,需要提供单位委托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的授权书并加盖公章,相关授权书模板可在备案平台登录页面下载。
4.经办人办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主要有哪些?
答:①必须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②可选择提供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
5.“系统名称”如何填写?
答:根据所需备案登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实际系统名称填写,例如:“××单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6.填写附件《图像采集设备信息表》时,应注意什么?
答:①附件中“类型”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可依据图像采集设备类型选择“固定枪式摄像机”“半球摄像机”“云台摄像机(包含变速球型摄像机)”及“其它”;②固定场所的“详细地址”请依据图像采集设备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交通工具的“详细地址”请填写图像采集设备所在交通工具的唯一编号(如车牌号);③“部位”请依据图像采集设备安装的实际位置填写,例如“二楼走廊东头”“一楼大厅出入口”“车内车顶中间位置”等;④“是否拍摄到周边的涉密单位”,依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要求,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请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⑤填报上传附件《图像采集设备信息表》时,请删除表中的填报示例数据,上传数据大小不能超过100K。
7.备案登记、变更、移交、注销等业务办理完成后,如何查询业务的办理进度?
答:备案单位可在“业务查询”模块查看备案审查进度。
8.如何判断备案登记是否成功?
答:系统备案成功后,将会生成相应的系统备案编号,备案单位可通过备案平台进行查看。
9.如果备案业务审核不通过,需要做什么?
答:如备案业务审查不通过,备案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平台提交补充完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材料的,将终止本次备案程序。
10.经办人通过线下方式完成备案的,今后是否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备案变更、注销等其他申请?
答:不可以。线下备案的,仅能在线下进行变更、注销等其他申请。同理,线上备案的,也仅能在线上进行变更、注销等其他申请。